|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06-03-02 15:36
周晓同志:
我是上市公司望春花(600645)的职工,1998年获得公司大股东分发的法人股,当时虽然每个职工持有的法人股数量确定,但都统一由公司的职工持股会来代表持有。鉴于当时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调整,职工持股会将不再符合股东主体身份的资格,针对公司的职工法人股,公司决定每位职工每股出资0.33元,同时公司账务中累积的职工奖金福利部分折合每股0.67元作为职工追加的投资,以1550万股职工法人股,筹资1550万元,成立望春花贸易商行,相应的职工持股会持有的股份变更为望春花贸易商行持有。2001年,望春花贸易商行变更为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并向公司的职工发放了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的持股权证,原先的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持有的望春花的股权凭证被替换并从此废止。2005年9月底,某投资公司欲收购职工所持有的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
我认为,如果我和其他职工一旦出让了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份,就没有了任何可以证明自己再拥有上市公司望春花法人股的凭证,以后一旦法人股可以上市流通,我将凭何依据去认领和销售呢?而经过一系列收购和股权转让之后,上市公司望春花已经出现经营不善的情况,一旦望春花出现停业破产关闭,如果我未将手中所持有的职工法人股转让出去,这部分法人股会不会烂在手里呢?
上海 裘先生
裘先生:
在你的来信中,你流露出自己权益可能被侵害的忧虑,能让人理解。
综合你反映的情况来看,要判断你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望春花的股权的更迭过程及程序是否合法,以及你的权益是否因为程序的不合法而遭受侵害,关键的问题在于理清每个阶段转折点的法律属性。
在1998年望春花贸易商行成立之前,你是通过职工持股会持有望春花的法人股股份,职工持股会也是在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初期试点的产物,但是由于其仅是属于职工的代表组织,在法律上并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由其来作为股东持有公司的法人股不妥,后来国家便出台了规定对职工持股会进行了规范。你在信中所提到的望春花贸易商行的成立也是在此背景上产生的。
正是在这一点上,由于望春花贸易商行收购了持股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望春花的股权,相应其就代替了持股会成为了上市公司望春花的股东,而原先职工通过持股会持有上市公司望春花股权的状况也消失了,变为职工通过持有望春花贸易商行的股权来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望春花的股份,这就是一个法律属性的变化。以后又由望春花贸易商行更名为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的时候,再次明确了这一点,即原来职工通过持股会持有的上市公司望春花股权证作废,持有原先职工法人股的唯一主体为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
在这种情形下,目前有收购方(某投资公司)欲收购职工所持有的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这一收购并不涉及上市公司望春花的股权事宜,带来的只是上市公司望春花股东内部股权结构的变化。只要该等收购符合国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就属合法,至于对价的具体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你所关心的原先职工法人股上市流通的问题,由于你和其他职工现在已不是这些股份的持有人,即便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后,原先的职工法人股可以上市流通,但是你和其他职工也不会因此获得上市转让这些股份的权利。如果你认为应当继续通过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望春花股份的话,那么你可以选择不向某投资公司出售自己的股权,以便在日后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望春花的法人股上市流通后,期待从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可能分享的利益中,以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的身份获得分红等收益,当然这属于你自己对未来情况的判断,并不代表以后你一定会取得比现在出售股份更高的收益。反之,亦然。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朱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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